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隆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