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林秋蘭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張捷祿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啟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431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