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告 張士城 即華堂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文源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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