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美娟陳揚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自民國92年12月17日起,按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與貴公司借款約定書第2條約定不符,如有處分擔保物,亦請依上開約定第7條約定抵充)。
二、債務人洪美娟、陳揚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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