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債權人 管湖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連婉雲連佑容鄭雅瑜鄭秉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分別為本金新臺幣243,468元,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114,048元及違約金新臺幣39,845元,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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