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6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子甯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患有憂鬱症(見偵卷第29頁),為病所苦,且被
告犯後已將竊得之物品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再參諸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可徵諸上開前案紀錄表,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典,
犯後坦承犯罪,已有悔悟,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宣告,應足
促其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以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