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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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請求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按未成年子女(000年0月0日生)迄至成年期間,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足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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