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亦即須列明聲請人之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並應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乙○○○、 簡志鴻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聲請人之母乙○○○受扶養之必要性,並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又聲請人於支出欄中載有孝親支出每月2,000元,則2者是否重複?請釋明之。
四、配偶有無工作?如有,陳報其薪資及相關釋明文件;如無,陳報其失業期間及相關釋明文件(如領取失業救濟金紀錄、就業輔導相關紀錄)。並提出配偶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5、96年度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據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所載金額為5,697,056元,惟另據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債務金額則為3,042,026元,請釋明二者之差異,並應提出釋明文件。
六、承上,請提出對台新資產管理公司負債務513,000元、對萬榮行銷顧問管理公司負債務194,000元、對慶豐商業銀行負債務172,030元、對匯豐商業銀行負債務184,000元、對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負債務73,000元、對長鑫資產管理公司負債務601,000元、對乙○○○負債務415,000元、對 簡慶龍 負債務372,000元、對 簡朝宗 負債務160,000元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各該債務金額之用途、流向。另外,就乙○○○、簡慶龍、簡朝宗部分,請併釋明該3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七、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八、提出聲請人所陳報各項支出(即教育支出每月4000元、扶養支出每月3000元或5500元、交通支出每月1000元、稅賦支出兩年共20000元、膳食支出每月5000元、租金支出每月4000元、雜項支出每月17000元、孝親支出每月2000元)之釋明文件。
九、據聲請人所陳報每月交通支出1000元,惟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所示,其中已有交通津貼1000元,請釋明既有交通津貼,何以另需交通支出?又聲請人所陳報扶養支出(即小孩生活費用)每月3000元,惟聲請人另於依法受扶養欄中又記載簡志鴻每月扶養費5500元,是2者顯有差異,請釋明之。
十、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10月3日起至97年10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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