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又亦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8月10日止累計222,649元正未給付,其中215,309元為本金;7,34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又亦│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215309││8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