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53號聲請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余愛蓮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