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范阿南 原告 范銘德 原告 范玉鈴 原告 范宜庭 前列范阿南、范銘德、范玉鈴、范宜庭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銘源 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零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参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参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