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徐隆洋 法定代理人 徐聖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聖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