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承澤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承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承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均緩刑2年確定,嗣經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抗字第2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乃於104年12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9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8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