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麟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住居所,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3年5月31日屆滿。而被告於104年5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