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71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葉星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