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保娜 即李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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