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 鄭宏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祺正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之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9條規定,於書記官準用之。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依前開規定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書記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即不得聲請迴避。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具狀聲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96號事件之承審法官、書記官迴避等語。惟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迴避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9月1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頁),足認承審該事件之法官、書記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賴劍毅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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