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9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山久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該項但書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8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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