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拒絕支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0號原告 彭冠文 被告 莊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拒絕支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已將買賣價金匯入履約保證專戶,嗣原告發現系爭土地上有他人興建地上物之瑕疵情形,原告自得訴請被告於交付無其他地上物之系爭土地以前,不得領取該專戶內價金等語。而依照兩造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0條第11項約定:本約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買賣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顯見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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