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43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育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四三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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