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麗娟 、 李仁張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邵麗娟、李仁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邵麗娟、李仁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3,059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