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43號聲請人 蔡晏鎔 法定代理人 陳麗桂 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相對人 羅偉宗 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新台幣20,998元,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7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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