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章香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張嘉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110年度東原簡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