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徐順良 被告 曾心怡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6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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