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239號聲請人 黃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祺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之姓名為何?(由於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姓名與本票上發票人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239號聲請人 黃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祺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之姓名為何?(由於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姓名與本票上發票人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