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張智賢 黃照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益瑤 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彰富 人被告 楊詩培 (即 張麗玉 之繼承人)
楊謹鴻 (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楊舒婷 (即張麗玉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 黃雅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就被告楊詩培等抗辯原告提出連帶保證書關於被告張麗玉簽名、用印部分均屬偽造乙節,請求將本院調取被告張麗玉之郵局開戶資料卡送請鑑定,惟兩造尚未合意送請鑑定之機關,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10年9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