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另案審理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
0、36787、37329、37697號,下稱前案)之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然本院所審理之前案業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4日宣判在案,有該案之110年7月20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於110年8月5日以中檢謀實
110偵22088字第1109074884號函檢附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以,檢察官於前案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本件案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亦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