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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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請人 張瑩洳

代理人 趙逸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6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70

1

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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