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周順德
訴訟代理人 周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
1
1000
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5
1
1000
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