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周順德

訴訟代理人 周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

1

1000

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5

1

1000

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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