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王喻平
王超平 被告 陳立亮 原告與被告陳立亮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回復原狀,故核定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09,090元(即原告陳報之回復原狀費用);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檢測費用12,3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3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1,390元【計算式:209,090元+12,300元=221,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