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貳拾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甲○○係基於販賣營利之犯意販入扣案之21片猥褻影音光碟片,欲伺機販售與不特定人,及證據部分尚有照片19幀附卷可稽應予補充載明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稱「販賣」,即以營利之意思,販入與賣出,亦即有償的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轉讓行為,但不以實際已轉讓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必要,即行為人有販賣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意思而販賣,縱僅出售1人,或以營利之意思而販入,但尚未出售者,均與罪之成立不生影響,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且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為其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酒醉駕車及毀損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有損社會善良風俗,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知識程度、查獲猥褻影音光碟片之數量,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21片,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桂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罰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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