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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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19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
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