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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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福容斯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纖紅經編股│玉山銀行三│106年3月8日│10,475元│DA0000000││││份有限公司│峽分行│││││││ 張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