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197號債權人 韓興興興興建築師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禾形象策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迄日為何。
㈢確認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6.75之依據為何。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憲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