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 蔡李秋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遺失,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本票確經聲請人向警察機關為遺失之報案,及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89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1│空白│無│無│250,000元│83年3月2日│83年6月2日│556501│├─┼────────┼─────────┼─────────┼───────┼───────────┼───────────┼────────┤│2│空白│無│無│200,000元│83年3月27日│83年6月27日│556504│├─┼────────┼─────────┼─────────┼───────┼───────────┼───────────┼────────┤│3│空白│無│無│200,000元│83年4月12日│83年5月12日│556506│├─┼────────┼─────────┼─────────┼───────┼───────────┼───────────┼────────┤│4│空白│無│無│50,000元│83年4月12日│83年5月19日│556508│├─┼────────┼─────────┼─────────┼───────┼───────────┼───────────┼────────┤│5│空白│無│無│300,000元│83年2月5日│83年5月5日│556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