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翰喬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宜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24號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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