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47號
105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介宙
詹勳宜黃嘉偉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551號、第3749號、第3790號、第3961號、第4065號)、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3192號、第3627號、第3684號、第3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介宙、詹勳宜及黃嘉偉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改為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審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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