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4號聲請人 邱隆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鳳生 、 廖光訓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林鳳生、廖光訓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