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裕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裕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庭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號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8月10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