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家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30號聲請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佳函律師主張其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 王啓訓 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然未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提供相關文件以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費用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謄本、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該通知於111年7月23日合法送達,惟其迄今猶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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