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葉煥升
樓(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葉煥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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