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7樓辛○○○甲○己○○乙○○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丁○○
5號7戊○○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一編號五十七號「受騙金額」欄所載之「三萬元」,應更正為「三百一十三萬六千五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時,法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合先敘明。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一編號57號「受騙金額」欄所載之「3萬元」,顯為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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