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4號被上訴人 呂敏慧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上訴人 楊敏雄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原判決第三頁第30行,關於「被上訴人搭建如附圖所示編號395⑵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搭建如附圖所示編號395⑵部分」。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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