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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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郭正壹 送達代收人 吳燕觀 被告 蔡翔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