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月里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堅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