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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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 狄剛 (財團法人天主教蘭陽青年會董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蘭陽青年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蘭陽青年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蘭陽青年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宜蘭縣政府准許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2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宜蘭縣政府100年5月12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函准予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蘭陽青年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麗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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