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8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告 鄭喻心
鄭寅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喻心、鄭寅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喻心、鄭寅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1萬8,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司促卷第5頁),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7日(見司促卷第3頁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7萬75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2,918,874元+利息、違約金合計51,877元=12,970,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違約金計算詳見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22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萬5,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峻偉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1,557,177元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4.43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211,361,697元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2.68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合計12,918,874元附表一: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請求金額155萬7,177元1利息155萬7,177元113年5月20日113年7月7日49/3654.43%9,260.72元2違約金155萬7,177元113年6月21日113年7月7日17/3650.443%321.29元小計9,582.01元請求金額1,136萬1,697元1利息1,136萬1,697元113年5月20日113年7月7日(49/365)2.68%4萬877.21元2違約金1,136萬1,697元113年6月21日113年7月7日(17/365)0.268%1,418.19元小計4萬2,295.4元合計1,297萬7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