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債權人 彭海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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