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成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