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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